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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购房人共购不享首套房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1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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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12日讯 记者蔡岩红 针对目前社会关心的一些纳税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作出相关解释。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就医院支付所聘专家坐诊所得时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针对有人提出,有经营收入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这位负责人解答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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