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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有关电梯的赔偿案,受害人不是别人,而是修电梯的师傅陈。陈因为有修电梯的手艺,受雇于太原一家维修公司后,日子过得还算不错。
2001年12月19日,陈在为一家工厂修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坠落,他当场摔成重伤。住院、养伤,在支付大笔医疗费用后,2003年7月7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陈的伤残等级有了评定结果。经鉴定,此次事故中,陈的伤残等级为5级。
2003年8月,因不愿意支付对陈的赔偿款,陈所在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等费用共127615.2元。
“法院都判了,我当时就觉得事情终于有眉目了,可没想到对方并不买账。”陈回忆,判决书生效后,他所在的公司并没有履行赔付义务,而是一直推托。
2007年1月,眼瞅着本该属于自己的赔偿款始终无法到账,陈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去公司协调,未果。经调查,该公司早已停产,且厂房租金也用于偿还另一家公司的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该案的执行程序已可以依法终结,但执行人员没有放弃,而是申请了延长执行期限。
2010年9月,执行人员在有关部门翻阅资料,找到了一点线索,便再次登门。但公司仍表示资金紧张,不能拿出赔偿款。执行人员一再对该公司辨法析理、讲明利害,最终,对于这笔拖了11年的赔偿款,公司同意近日支付。
本报记者郭卫艳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