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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昆明2月11日电(记者肖凤珍 何赟 通讯员殷灵)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经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即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昆明市检察院经过开展全面审查工作,于近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04年至2007年,绿大地公司董事长何学葵与财务总监蒋凯西欲将绿大地公司上市,随后与公司财务顾问庞明星进行商议和策划。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上市,2004年何学葵等人共谋,由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取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2007年绿大地公司上市时,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公司3年累计收入为6.26亿元,其中有2.96亿元都是虚构出来的。上市之后,绿大地公司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又通过三块土地使用权、土壤改良等项目造假,虚增资产高达2.5亿元。
2011年2月至3月间,何学葵等5人陆续被批捕。同年12月6日,法院一审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及其他四名被告人缓刑。
判决后,昆明市检察院开展全面审查工作,并补充调取大量证据,及时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还邀请多名法学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最后形成抗诉意见,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第一,原审法院对其认定的欺诈发行股票罪量刑偏轻;第二,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因为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同时,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同级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因此本案应当由昆明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非由区一级法院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