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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从2012年1月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适用地区为:一类1000元,适用地区是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和北海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5元;二类870元,适用地区是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和崇左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三类780元,适用地区是各县级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5元;四类690元,适用地区是各县、自治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
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区消费价格上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人均最低食品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等情况,符合低收入职工的现实利益。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时工资、各类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