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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市一个盗车团伙盗窃、销赃、收赃一条龙,只带一把改锥就能将车搞定。昨天,该团伙的20名被告人在红桥区人民法院受审。
昨天9时,法官宣布开庭,40余名法警和武警将杜某等20名被告人押进了法庭。这些被告人足足坐了三排。起诉书指控,20名被告人分别犯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行。他们作案15起,获赃车14辆。20名被告人中有19人承认指控事实,而唯独阿杜表示异议,他称自己在部分事实中没有盗窃和收赃行为。公诉人将阿杜带出法庭。然后就指控事实讯问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戴某说:“阿杜是老大,虽然我们有偷车的,有销赃的,但我们都听阿杜的指挥。”被告人方某也称:“阿杜给我们分工,我负责偷车,而赃款由阿杜给我们分。”阿杜今年29岁,家住武清区王庆坨,平时靠“收车”为业。各被告人所交代的情况证明,这是一个盗车技巧非常高超的团伙。他们盗车时,只是带着T型改锥,确定目标后,就用改锥撬开车门,然后再采取技术手段“对火”。
据被告人郭某交代,2011年2月,他想从阿杜手里购买赃车。开始,阿杜向他推荐了一辆“旗云”,只要价3000元。但他并不喜欢这款车。一天晚上,阿杜说,还有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准备出售,郭某便带着欠他债的高某一起去看车,商定车款为5000元。后来,阿杜将车开到了郭某处。公诉人要求将阿杜带进法庭。但他一口咬定自己没参与这起犯罪。而郭某、高某和另两位知情者的证言,均证实他销售赃车给郭某。阿杜称,自己开始不知道是赃物,后来才知道了真相。对于他的说法,其他被告人均不认可。本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且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买卖或转移,情节严重,应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犯罪中,阿杜等5人经预谋后,在南开区一个小区内,盗窃一辆银灰色五菱汽车,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该车启动偷走。开庭后,公诉人要求撤销该项指控。因为按照近日发布的天津市《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盗窃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才构成“数额较大”。而在盗窃犯罪中,构成“数额较大”的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该起犯罪中,被盗车辆只价值1000余元,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既遂,则数额可以累计;本案犯罪未遂,可不追究。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飞王洪杰温金凤摄影新报记者崔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