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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的借条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0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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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李义山)债务人“消失”20年,留下两张借条。20年后,债权人找到债务人,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海曙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这两张近20年的借条会有怎样的“命运”呢?

  家住海曙的徐女士今年61岁。20年前,也就是1991年12月,徐女士家亲戚的一个朋友李某为扩大经营向她借了3000元钱。徐女士就以当时民间普遍流行的3分利借给李某3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每月支付。

  过了三个月,李某又找徐女士借了2500元,利息照样。那次借款后没多久,李某突然“人间蒸发”了,他的五金店也关门大吉。

  徐女士多次寻找李某,然而李某一直杳无音讯。20年后,徐女士在慈溪的一个小镇上找到了李某,对方正经营着一家很小的早餐店。

  2011年11月,徐女士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至于利息,她主动放弃。

  由于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一年,徐老太到20年后才起诉,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后两年的诉讼时效,她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法官解释,所谓丧失胜诉权,就是只要被告提出来后,这个官司徐女士就不可能赢。但是如果被告不提出质疑并且自愿还钱,法院是可以判徐女士胜诉的。而如果超过20年,则连诉权都会丧失,也就是说告到法院后会被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若手头的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别因碍于情面视而不见,而应及时主张让对方还款,既然留下了白纸黑字,就别让“立字为据”也成为浮云。

  所幸的是,最终李某对这笔欠债没有提出异议,同意归还20年前所借的5500元。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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