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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学:单位犯罪不予立案实属放纵犯罪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18: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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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达到少替职工缴纳社保资金的目的,地处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央企下属国有企业――中核无纺布有限公司(原七一五矿),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2枚,给300多名职工造假档案并办理了“提前退休”。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不予立案。益阳市公安机关这一司法行为,不能不令人置疑。

  中核无纺布有限公司伪造益阳市政府部门假公章十多枚,且给几百名职工造假档案,搞假“提前退休”,实在胆大包天,不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还涉嫌诈骗罪(诈骗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费)。对于这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控告人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申请复议,朝阳分局又向申请人下达《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可以看出,益阳市公安机关此举并非有意包庇核无纺布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而是囿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

  单位实施了《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单位当然不能定罪量刑,但对策划、实施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仍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在2002年8月9日的一份批复中指出: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检批复精神完全符合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显然,对中核无纺布有限公司伪造公章、诈骗公款的单位犯罪案件,也须对策划、实施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党纪政纪代替或纠错了事。据知情人透露,虽然这起造假事件备受各界关注,但却未影响原相关领导的调动和升迁。原矿长郭某、党委书记王某已调长沙系统内某单位任职,原纪委书记彭某已任益阳715社区主任。

  能否正确执法,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威信,更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近日,控告人又先后向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和益阳市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监督,益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将研究后给予答复。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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