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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抢劫,成为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
资料图片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吴艺明)在酒吧物色好色男子,约至宾馆“开房”后用迷药将其迷晕实施抢劫,去年2月以来,被告人莫某婵伙同万某莲(另案处理)先后在阳江市和中山市小榄镇作案两起,共劫得价值人民币41599元的财物。近日,被告人莫某婵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1年3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莫某婵伙同万某莲窜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某酒吧物色抢劫对象。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婵引诱被害人曾某任到阳江市江城区某宾馆802房发生性关系。趁被害人不备,莫某婵在其饮料中投放了迷晕药,待被害人昏睡后,莫某婵劫得人民币400元及黄金项链1条、南非钻戒指1枚、港利通牌585型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21199元)等财物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同年3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莫某婵伙同万某莲窜至中山市小榄镇某酒吧物色抢劫对象。次日凌晨2时许,莫某婵引诱被害人侯某海到小榄镇某酒店四楼8888房发生性关系,期间采取上述作案方法,劫得侯某海人民币6000元、诺基亚牌523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黄金项链1条、玉观音1块、精工手表1块后逃离现场,后莫某婵将上述赃物交给万某莲,销赃获得人民币1.4万元。
2011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某旅馆403房将被告人莫某婵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莫某婵住处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侯某海,其余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婵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莫某婵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宗抢劫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第2宗抢劫罪行属同种罪行,且亦能如实交代其第2宗抢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莫某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