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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见孩子为何这么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牛网 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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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陈琼珂 实习生倪佳艺

  当离婚大战的硝烟在随着一纸离婚判决散去,由子女探望权产生的纠纷常常引发离异夫妻的又一场战争。然而,不论是编造谎言疏离子女与对方的感情,拒绝或不合理地限制对方探视子女,甚至发生伤害事件,受伤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法律专家提醒,阻止对方探视孩子,不仅违反法律,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4岁的小亮 (化名)已一年多没见到爸爸了。2010年7月,小亮的父母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小亮随刘女士生活,王先生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9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并补付先前抚养费4万余元。可自从离婚后,王先生就再也没能见到小亮一面。

  小亮出生6个月就随外祖父母在浙江生活,现入托在浙江的幼儿园读中班,户籍地为本市芷江路。王先生在本市某大型集团公司做技术管理工作,刘女士系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电脑工程师。王先生认为,对儿子自6个月起就随外祖父母生活一直持有异议,但为了家庭和睦,一直没有提出。离婚后,他多次提出探视儿子均遭前妻拒绝,只得起诉,要求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刘女士则有另一种说法:“他去浙江的时候带了好几个人,分明是要抢孩子,所以我没让他见孩子。”

  在案件审理中,社会观护员专程赴浙江刘女士老家,对小亮的成长环境、身心发展等情况作了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虽然小亮与人交流比较正常,但他“长期与外祖父母一同生活,缺乏父爱关怀,建议有针对性地让父亲参与孩子的抚养活动”。

  闸北区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小亮的父亲,有探视的权利,应予支持。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到小孩出生6个月即随外祖父母生活,可视为王先生、刘女士均认可的抚养方式。目前小亮仅4周岁多,每月两次往返浙江和上海对他来说过于频繁和疲劳。因此,在他达到学龄前,王先生享有每月赴浙江探望两次的权利,探望期间刘女士应协助。

  沪家律师事务所吴卫义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当说,上述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抚慰子女由于父母离婚而造成的伤害,对父母离婚子女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身心健康成长、人格平衡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然而,如果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该怎么办呢?《上海法院探望权纠纷案件审判指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当事人设置障碍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并且遭拒绝一方可要求精神赔偿。然而,由于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时,法院不可能像处理其他案件那样,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孩子从一方那里“抢过来”交给另一方探视。

  闸北区法院少年庭刘莎法官说,许多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排斥、抵触甚至故意阻挠的情绪和行为。但对离异夫妻来讲,要真正理解探视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此,应当设身处地地替对方想想,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多一些理解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实现双方约定的探望权利,让单亲孩子尽量多拥有一些父爱、母爱和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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