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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单位行为”无责?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2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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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一家国企为达到少替职工缴纳社保金目的,集体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给部分职工造假档案并办理了“提前退休”。而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不予立案。(2月8日法制网)

  “伪造公章的行为是经过该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但因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没有单位犯罪,所以公安机关确实不好追责。”这实在可笑!

  社保资金是做什么用的?简单来说,我们缴纳的社保金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直接进入国库,纳入养老金统筹,用于支付现在的退休人员养老。如果该企业不缴纳这部分资金,那么就可以减少费用开支,增加企业利润,一定程度上少缴税款,面子工作相当漂亮,会赢得上级领导好评。但近了说,对企业职工而言,一方面,进入自己账户的资金减少了,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在档案上,自己成了退休人员,但是实际上仍然在企业里从事工作,干正式工作,却享受退休待遇,拿不到正式工全额的工资。远了说,对国家整个社保体系而言,社保资金减少,政策执行起来难免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果这种造假行为不受制裁,那么,其他企业就可能纷纷仿效,那危害就更大了。

  没有关于单位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规定,那么,有没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诈骗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费)?究竟应定何罪?既然集体犯罪没有对应依据,那么这个行为总得有个负责人吧?企业的领导有没有责任?(杨超)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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