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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工与单位可协商延迟领取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14: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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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深圳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去年12月条例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一审”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多处修改。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征求意见稿引人关注的新政之一是规定了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款借鉴了上海的经验,一方面可以让人才继续作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他们通过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说,目前正在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提出女性可行弹性退休制度,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款的推出,其实也是为弹性退休制度相关政策的配套留了一个口子。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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