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最高法出台意见,提高缓刑适用的门槛,强调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官员渎职,回应了公众的呼声,填补了法律漏洞
针对最高法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专家,专家提出,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从重从严渐成趋势。(见2月7日《新京报》)
针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最高法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的区分,提高缓刑适用门槛,强调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官员渎职,以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意见要求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控制缓刑、减刑和假释,明确规定“具有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等14种情形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比较显著的特点是,犯罪行为多为渎职;犯罪者不是有钱就是有权。由于一些地方官员存在畸形政绩观,对于安全生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重视不足,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后,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的事时有发生。加上《刑法》在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中未规定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有的犯罪嫌疑人又主动赔钱,导致犯罪人在审判中往往被轻判。有调查显示,渎职案件缓刑占适用缓刑总人数九成之多。
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给受害人及社会造成巨大伤害和危害,各界一直呼吁加大惩处力度,不给犯罪人脱罪的机会。缓刑的不当适用,损害司法尊严,某种程度上成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嫌疑人的豁免罪行的“绿色通道”。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提高缓刑适用的门槛,强调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官员渎职,回应了公众的呼声,填补了法律漏洞,是不小的进步。意见公布后,网络上一片赞成声,就是很好的佐证。
在肯定制度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估计到制度执行层面的隐忧。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犯罪人背后往往有一张关系网的隐形支持。不难想像,尽管缓刑条件明确了,但“原则上不适用缓刑”仍然存在被不当曲解的可能性。如何加大执法力度,如何有效防范有人钻“原则上”的空子,扎紧“缓刑”口袋,不给渎职犯罪以豁免的“绿色通道”,需要做的工作仍然不少。
其实,在其他领域的犯罪案件中,也不时出现公众普遍认为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在司法审判中却被判处缓刑,特别是涉及官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缓刑的更是较为普遍。缓刑的条件过分原则且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暴露了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原则上不实行缓刑,那么其他领域的渎职犯罪,同样也应该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因为渎职犯罪侵犯的多是公共利益,涉及很多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放任一些犯罪人的可能性较大,危害严重。
针对复杂多变的现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精准打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一步步由此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