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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董超 见习记者 李莉 记者 高杰 常州报道 江苏省常州市环保局和公安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转移登记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管理的通告》。
“通告”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外省市转入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辆,排放标准参照新车执行,尾气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4月1日起,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辆,须达到绿标车标准,尾气达标排放,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常州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王荣俊表示,2011年常州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较上年度有所增加,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转入车辆无排放阶段限制。
据统计,2011年,转入常州市的机动车国Ⅲ(含)以上仅为616辆,而国Ⅲ以下的机动车高达7000余辆;转出车辆国Ⅲ(含)以上为4867辆、国Ⅲ以下为4000余辆。
王荣俊告诉记者,如不根本扭转低标准、高污染车辆转入常州市的局面,常州市城市空气质量难以实现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