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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控钢铁工业大气污染 设定22项排放限值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1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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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2月7日讯(陈家玉)记者7日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即时起对全省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进行22项排放限值控制,其中,颗粒物排放限制13项,二氧化硫排放限制5项,氮氧化物放限制4项。

  《标准》规定对钢铁工业的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等四个生产工序中的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热轧机组等14个生产设施或生产单元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类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方面规定了排放限值。其中,在氮氧化物控制方面的4项排放限值填补了目前国标的空白,其余18项限值中的16项严于现国家标准(另外2项仅现有企业排放限值与现国家标准相同,新建企业仍严格于现国家标准),9项限值基本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标准》对新老企业(工艺装备)按不同时段分别提出不同的污染控制要求,新污染源必须立即严格控制,老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并规定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2年后,即2013年11月30起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也就是给了两年的“宽限”期。

  《标准》对不同的钢铁生产工艺过程提出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不仅明确了控制范围、控制因子,也明确了技术方法及监测手段,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标准中明确了对二氧化硫排放的3种测定方法,对炼钢工序石灰煅烧窑单元中的“燃煤”和“燃气”两种工艺,规定了不同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标准》不仅规定了排放限值,也有监测监控要求,不仅对钢铁生产企业提出实施标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同时也对环保部门、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监督管理要求。如:标准中对企业生产尾气燃烧、无组织排放、烟囱高度设置及大气污染物监测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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