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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资金拨付办法 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2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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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2月7日讯 财政部今日下发《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资金拨付办法,为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在试点当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原有试点县,自2010年起,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资金结算分两种情况:常规结算和特殊结算

  常规结算程序

  每年7月底以前,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经专员办审核并盖章的申请材料,按照各地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对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结算公式:

  当年结算资金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 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 当年预拨资金 +(-) 上年不足(结余)

  其中: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 = (期初参保人数 + 期末参保人数) 2

  特殊结算程序

  在专员办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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