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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强力推行教育“阳光收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18: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郴州站――郴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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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郴州站2月7日讯(郴州日报记者 刘小飞 通讯员 廖建 李党训 张红华)日前,郴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新学期教育收费政策。今年的收费政策和标准与往年相比,基本一致,但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其中,在收费公示方面,要求学校的各班级收费点都要进行收费公示,强力推行阳光收费。

  根据收费标准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自愿在校就餐、自愿在校住宿的,可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收取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及经省立项和核定标准的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午休管理费)和代收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书籍课本费由学校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作业本费按省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经省立项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下,按省核定标准或授权市、县(市、区)核定标准收取;高中阶段学生可收取学费、择校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经省立项和核定标准的服务性(伙食费)收费和代收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新生入学体检费)。学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1000元/生 期、城区高中及市级示范性高中800元/生 期、农村高中550元/生 期。择校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1300元/生 期、市级示范性高中1000元/生 期。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由学校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选用教辅的服务指导和征订发行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订购教辅的价格监管,防止加重学生负担。各学校必须在学校的醒目位置和各班级收费点,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实施阳光收费。并且,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必须使用财政非税票据。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转学相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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