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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艾滋病患者“隐私权”是否可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09: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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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审查稿)》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望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了“艾滋病人滋事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草案审查稿明确,今后艾滋病检测将采用实名制,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

  广西的《草案》是努力在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其他人的知情权之间实现平衡。《草案》一方面在强调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也对他们的隐私权作出相应的限制,其一规定了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要求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等真实信息;其二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如果广西《草案》的相应规定,能最大程度实现两者的权利平衡,我举双手表示赞同,但是,我对能否达到这种平衡表示怀疑;更重要的是,可能这两者的权利没有达到平衡,却对于防范和治疗艾滋病带来重大的弊端,产生更严重的问题。众所周知,要让高危人群自愿来检测艾滋病,并在检测后接受治疗,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保证他们的隐私,能让他们放心来检测和接受治疗。如果实行实名制和告诉相关人信息的制度,可能让大部分本来可能纳入检测和治疗的人不再自愿来检测。

  所以,我对于广西的《草案》拟实行实名制和告诉相关人信息的制度, 存在一定的忧虑,我们在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时,恐怕更多应考虑和照顾到我们当前的防艾现实。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艾滋病患者普遍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人根本不愿意检测和接受治疗,“在中国78万名感染者中,将近三分之二对自身的感染情况尚不知情”,以致防艾形势十分严峻,如果我们进一步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那么,防艾形势将更加严峻。所以,我希望有关部门还得再谨慎地考虑相关制度的制订。当然,如果有一天,我们的社会文明更进一步,艾滋病患者受到歧视状况有重大改观,我们也许可以实施上述权利平衡制度。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艾滋病防治条例》是行政法规,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广西拟实施的这两个制度明显与行政法规相违背,其合法性也存在问题。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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