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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法人名下有(甲乙)两个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财务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中: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乙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10年8月(甲)公司取得一笔收入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把该笔收入记在(乙)公司账上(乙公司当年亏损),导致甲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5万元。税务机关作出对甲公司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百分之五十罚款的规定。
税务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实际取得收入并已经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企业所得税理应在甲公司按核定征收缴纳,而现在却把该收入记在与己无关的乙公司账上,明显是故意张冠李戴,偷逃税收。故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毕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