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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可减税今年拨3.7亿发展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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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公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政

  (记者 周秋敏) 前日,省政府公布《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明确,省财政今年安排3.7亿元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活动。

  小型微利企业可减税

  根据该《措施》,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措施》中明确,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困难企业可降医保缴费费率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最长不超过半年),如发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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