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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豪车所有者不能转嫁责任于社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16: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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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2月6日讯 记者姚芃 “如果法律对奢侈品的权利救济等同于一般物件,让侵权人按奢侈品的价格损失进行赔偿,势必会造成全社会的恐慌。”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大华对本报表示,一个看到豪车就胆怯而躲避的社会绝不是健康、文明的社会,一不小心碰到豪车“豪赔”会倾家荡产,也绝不是法律精神之所在。

  近日温州一女子驾车与劳斯莱斯轻微剐蹭,竟被索赔200万元的消息,令世人胆颤心惊,人们对豪车出没街市表现出了巨大的担心和恐惧,生怕哪天不幸也遭遇豪车“豪赔”,被弄得倾家荡产。

  刘大华说,人们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按《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足额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而且刑法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大华同时也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严格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来处理豪车事故,势必会将广大的交通参与者置于危险境地------在街上穿行的豪车无疑象柄达摩克斯之剑,高悬在民众头顶,一不小心碰到,便是飞来横祸,轻则倾家荡产,重则有牢狱之灾。

  这公平吗?豪车仅是奢侈品的一类,如果是其它奢侈品遇到他人意外伤害,会有什么效果?

  如果有人手持一个价值千万的古董瓷瓶,走在大街上被人不慎碰落,这撞他的人得为这过错承担上千万元的赔偿责任么?又如一贵妇人穿着价值三十万的皮草在拥挤的商场被人不慎剐蹭损坏,这位剐蹭事主得为自己不慎的擦肩而过而倾家荡产么?刘大华以举例的方式分析说,固然,他人对相撞这一亊故负全责,且他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他仍不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受害人自己没有对自己的奢侈品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这种过错是奢侈品价值损失的主要原因。所以,肇事者仅有义务比照普通物件的价格进行赔偿,而“奢侈”的价值损失部分,理应由物主自行承担。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可作为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问题是,有钱的富人驾着上千万的豪车在街上穿行,与那手持千万元古瓷瓶的人在街上溜跶,是否同一性质?手持千万元古瓷瓶在街上溜跶我们可以认定其有过错,豪车上街有错吗?豪车有原罪吗?

  刘大华认为,开着千万元的豪车上街与手持千万元的古瓷瓶在街上溜跶没什么不同,尽管前者看似有其正当理由----平等的通行权,但他们对自己的奢侈品应尽同等的注意义务,对奢侈品的损害风险具有同等的心理准备,且对损害之救济落空有同等的预判。而对于侵权人而言,也没有什么不同,在人行道上撞落一个古花瓶和在马路上驾车轻吻一下劳斯莱斯,在一个理性的法律社会,绝不应该发生倾家荡产甚或家破人亡的故事。

  刘大华主张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豪车本身没有原罪,开豪车上街本身也不是过错,但作为奢侈品的拥有和使用者,明明知道汽车的相互剐蹭是难免的,他就一定要对自己的奢侈品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应该把自己奢侈的责任转嫁给社会。豪车驾驶者没有组建保护车队或给予其它的警戒,应认定其没有给予其奢侈品以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在发生剐赠事故后,应令其自行承担“奢侈”的价值损失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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