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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国银行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阴中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江阴市民赵家欣,原因是一年前赵家欣向该行抵押贷款30万元买了一套房。其后,赵家欣在还了第一期贷款利息后,就再也没有按时还款,银行经多次催告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家欣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银行对赵家欣的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赵家欣对事实不存异议。法院遂判决赵家欣偿还江阴中行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30余万元;江阴中行有权对赵家欣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但赵家欣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很快,经江阴中行申请,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得知法院要查封、拍卖其名下的房屋时,被执行人赵家欣非但没有异议,反而兴高采烈地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原来,这幢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虽然是赵家欣,但住在里面的李英发父女却根本没有打算搬出来的意思。当时赵家欣抵押贷款30万元买房时,根本没去验房就将钱款付给了房子的卖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她去收房时,没想到房子里还住着人!所以若继续还贷款,她也许就要“钱房两空”。因此,赵家欣宁可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也不愿意继续还银行贷款。
法官说法
信息查询合并执行“案中案”
执行法官刘浩明接手案子后,通过法院信息系统比对当事人信息,很快发现此案另有隐情:除了这起案件外,法院还受理了关于这套房子的另外两起案件。赵家欣起诉李英发迁出这套房子,李英发起诉卖房给赵家欣的卖主张玉珍。
三起案件都指向这套房子,法官该如何执行?
长久以来,“一人多案”、“双重身份”一直是困扰执行法官的难题,这类案件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往往存在被执行人外出逃债或下落不明,甚至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将执行款给申请人打过去没几天,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又过来了,再去执行时,钱款已经花掉或财产已被转移,不仅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也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刘浩明想起以前遇到过的“双重身份”执行案件。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2011年2月,江阴法院自主研发的执行款物管理系统投入试运行,该套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从立案、执行准备、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的流程跟踪管理。当申请人同时又具有被执行人的身份时,执行法官可酌情将涉及到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
“三起案件标的均指向同一套房屋,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我们讨论决定将三起案件合并执行,集中精力破解这起‘案中案’”,分管执行的院领导章见良说道。
随后,刘浩明实地前往该房屋勘察,见到了自称房主的李英发父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