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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个父亲,竟因为10岁女儿不听话而多番出入公厕掏粪逼她吃(详见本报昨日A5版)。这个事情,也留下了很多疑问,这是一个怎么样的家庭?派出所会对这样施虐的父亲采取怎样的处罚?小女孩今后怎么办?
昨天的这对父女,还在上塘派出所里。如何处理这个男子,民警也很纠结。
民警说,小女孩还得由男子带回去继续抚养。“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对男子处理得太重,以后回去,女儿说不定还会受到惩罚,而那时我们不在她的身边,无法保护到她。”办案民警说,而且,小女孩也不愿意民警对她的父亲进行处罚。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派出所拒绝了记者提出和这对父女面对面对话的要求。“我们不希望看到小女孩受到伤害。”
民警倒是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是让女孩的母亲过来一趟――她的母亲和父亲在六七年前就离婚了,女孩最后跟了父亲。
母亲倒是联系上了,但是男子有抵触情绪,目前似乎并不愿和他的前妻见面。
能不能爷爷奶奶代为管理女孩呢?这种可能性也不大,因为爷爷奶奶都在老家,而且也没有这个精力。
这确实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有什么好的解决之策吗?
我们请教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他说,就监护权而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然有监护权。所以虽然女儿现跟父亲居住,并不意味着母亲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
如果与父亲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母亲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确定女儿的抚养权,并且限制父亲今后的探视权。但是,如果母亲不愿意抚养,那孩子的处境就比较不利了,因为只有在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亲友或相应机构才有资格成为监护人。本报记者徐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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