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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升级 车企确认缺陷立即召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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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小戈)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外界意见。该《意见稿》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是汽车召回管理条例的“升级”版本,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更加清晰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程序等。

  《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为了保障车辆可追溯性,《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保证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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