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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徐报道峰)“我和朋友做黄金生意,就买了27块黄金,缠在空调扇里,委托回乌兹别克斯坦的朋友带出境,不知道是走私。”近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的热某称,不懂法造成了今日的后果。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称,2008年7月28日,热某用黄色胶带缠裹2636克黄金,将其藏在空气调节扇(以下简称空调扇)内壁后,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朋友伊某出境时,准备利用朋友将黄金走私出境。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被海关人员查获,并当场缴获2636克黄金。
公诉人认为,热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出国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前,外国商人联系热某买黄金,随后,热某在乌市多处黄金销售点询问黄金价格,最后在一金行花51万余元购买了2636克黄金。买来黄金后,热某按朋友所交代的,用黄色胶带缠裹黄金将其藏在空调扇内。接着他又找到了准备回国的乌兹别克斯坦籍朋友伊某,请他帮忙将空调扇带出境。“我告诉他,就只带个空调扇,没告诉他里面藏有黄金。”热某说。
法庭未当庭宣判。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袁波律师说,根据《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在量刑时,将根据走私的数额和其他犯罪情节结合起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