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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16: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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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刑还需要细化?

  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根据媒体报道,在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看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金澎:

  法律已经明确了加大打击醉驾的力度,但是确实没有细则,可能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那么最高法院确实应该拿出一个更有可操作性、能指导实践工作的司法解释来,尤其是在张副院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之后,这个详细的司法解释必须尽快出台,因为目前的表态足以影响具体的司法实践。如果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赶紧明确下来,将非常不利于法院的审理工作。

  李明:

  法律规定的是“醉驾入刑”,根本没有任何修饰词,那么就是说一旦醉驾就必须判刑,这本来没有任何歧义啊,从司法界到我们司机再到大众,都是这么理解和认为的,可是如今却被说出歧义来了。既然有了这个歧义,那就赶紧出规定吧,别让我们糊涂下去了。

  我觉得醉驾就应该严查、严判,醉驾有可能给无辜的另外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几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你看最近的几个醉驾司机,都是明知故犯,这是必须惩戒的,而且拘役几个月并不是特别重的惩罚,怎么就不能接受?

  @20℃的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刑法已经确定醉驾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还要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情节严重与否,只要醉驾,就要负刑事责任,就像杀人,不管杀一个还是杀十个,都是一样的。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根本不适用在这里,所有醉驾,只要还没撞车,都可以认为是危害不大,难道都不是犯罪?那刑法修正案(八),还有必要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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