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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其周边;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4、输、变电设施;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7、重要军事设施;8、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使馆区周边已经由市政府确定为禁放地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9、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10、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11、电信、邮政、金融单位;12、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13、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14、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5、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16、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二、五环路以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市五环路以内,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一二十四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不要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要在禁放地点和零售网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市禁止燃放礼花弹、二踢脚、内筒型组合烟花及A级、B级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