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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邻居他一夜成了"诈骗犯" 法院认定发帖者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1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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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2月2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因与邻居杜某发生纠纷,李某就在网上发帖称杜某诈骗,从而引发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某论坛上发表道歉信并保留十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杜某1000元。

  2005年9月14日9时许,因邻里纠纷,李某与其父亲和杜某至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当接待民警接电话离开调解室时,李某与杜某发生争执,期间,李某打伤杜的头面部,致杜右眼受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后李某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由于李某想就赔偿问题与杜某协商解决,而杜某则通过李某单位要求一次性付清赔偿款,不肯与李某见面,据李某说为了尽快与杜某面谈协商,就于2008年6月在天涯论坛发布了“寻人启事”。

  2010年3月30日,杜某在网上聊天时,被网友误认为是诈骗犯,后杜某在查看了网友提供的相关网页后即报警。经查实,系邻居李某于2008年6月在某论坛发布的“寻人启事”的百度快照,以“寻人”为由,描述了杜某年龄、住址、手机号、婚姻状况、职业、体貌特征等。并写道“因诈骗钱款,现急寻此人……”。为此,当地公安派出所对李某在某论坛诽谤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2011年3月,杜某以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杜某诉称,李某所发帖子导致其名誉受到损害,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某论坛上发表道歉信并保留十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李某则辩称,自己在天涯论坛发布“寻人启事”后觉得该方法不会有效果就在两天后删除了原文。由于搜索引擎的链接,导致两年后仍可搜索到该帖子的快照。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侵害杜某名誉的意图,事发后又积极消除影响,当庭进行道歉,且未给杜某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同意杜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某论坛上发布“寻人启事”的内容涉及杜某诈骗,后虽及时撤回原文,但两年后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仍能搜索到相关内容,李某的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杜某的名誉,侵害了杜某的名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李某同意按杜某要求在天涯论坛上发表道歉信并保留十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同时,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杜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引发本案诉讼,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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