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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王晓娟报道)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昨日正式实施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中,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
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办法中规定了多种支持就业的措施,首先就是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就业。同时将现行有效的支持就业政策措施法制化,明确规定通过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特殊社会群体创业和就业。
办法还规定,要加强就业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表示,新疆就业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招工难、求职难的问题并存;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滞后,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意识不强;南疆三地州和边境、贫困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大;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等政策性就业安置比重偏高;灵活就业比例偏大,就业稳定性不足等。
办法进一步确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还对实现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劳动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