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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原则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07: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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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乌鲁木齐市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明确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等。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陈国强说,按照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

  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明说,要重点推动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要把企业建立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各类评先评优挂钩,以增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餐饮业、商贸零售业、文化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的出台对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进乌鲁木齐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隋吉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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