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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杭州1月31电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鹿轩 2011年4月起,36岁的福建人苏某在温州黄龙一加工点,无证生产年糕23万余市斤,并在年糕里添加了“脱氢乙酸钠”和“苯甲酸钠”两种国家禁止的添加剂用于防腐,然后在农贸市场销售,直到去年6月被质监部门查获。近日,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苏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0年4月,苏某在温州黄龙街道双岙村租了一处房屋,在未经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年糕。每天晚上6点左右开工,将400斤左右的大米加工成约600斤年糕。到次日凌晨2点将加工好的年糕运到双屿某农贸市场销售。
为了延长年糕的保质期,金某在年糕里添加了一些防腐剂。以前在金华打工时,他曾听别人说过,在饼干等食品里加入“脱氢乙酸钠”和“苯甲酸钠”,可以使饼干不容易变质发霉,所以他在生产年糕时也加了这两种添加剂。
据苏某供述,添加剂是从化工市场里购买的。加工年糕时,加入“脱氢乙酸钠”和“苯甲酸钠”,目的都是作为防腐剂使用。苏某说,添加的比例是他自己决定的,多了他也不敢加,而且加多了也是浪费钱。
而这些年糕最终销往哪里呢?苏某交代,每天加工好的年糕都运到双屿某农贸市场,一部分由他自己在农贸市场路口摆摊销售批发,另一部分则是直接送货给农贸市场里的几个摊位销售,一个摊位每天送70斤左右。自销加送货,他每天可以销售约600斤年糕。
2011年6月1日,质监部门查获该非法年糕加工点。经抽样检测,该加工点的年糕中检出“脱氢乙酸钠”0.12g/kg、“苯甲酸钠”1.20g/kg。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苯甲酸、脱氢乙酸钠不能用于米粉类制成品。而年糕正是属于米粉类制成品。
直至被查获,该加工点共生产年糕23万余市斤,每市斤售价约1.5元,销售收入共计35万余元。
法院认为,苏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在米粉类制成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生产年糕数量大、持续时间长,严重影响群众的食品安全,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