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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近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存在的乱收费、挪用扣押财物、不公开政务、不认真执行上级行政决定等行为,将追究过错责任。
根据该《办法》,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具有12种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过错责任。今后,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超越法定职权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要追责。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不依法公示征收或征用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或不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补偿的;拖延或者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等行为,也要追究过错责任。
对于以上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经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监察、审计等部门确认后,即可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
追究过错责任有下列几种形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等等。根据情节轻重,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记者 姚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