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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贵州1月31日电(通讯员张钉铭 谭伟) 春节前夕,贵州遵义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一个特大黑社会团伙进行了一审宣判,13名主犯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庭审现场,由于该案涉及面广,错综复杂,法官用60分钟才宣读完长达50页的判决书。
经公诉机关查明,自2008年初至2010年4月长达2年的时间里,分别来自遵义县、仁怀市、毕节金沙县、四川珙县的13名无业人员,从起初小打小闹的街头“古惑仔”,发展到后来祸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其间13名主犯纠结在一起,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收取保护费、强迫妇女卖淫等方式聚敛钱财,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对此,在公诉书中,检方对该团伙成员的指控罪名多达9项,包括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
法院审理认定,随着组织成员的增加,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多,组织者和领导者地位逐渐明确,其中被告人张某、邓某二人在组织中的威信越来越高,成为该组织的领导者。最终形成了以张某和邓某为核心,肖某、柯某、杨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组织成员多达10余人,年龄从15岁到48岁不等,以20多岁的年轻人居多,涉案人员多达40余人。该组织“经营有方”,形成了完善的财物奖惩制度,因此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乐于卖命,充当犯罪工具。此外,为方便管理,该组织内部形成了明确的办事规则:组织成员要听从“大哥”的指挥、安排,做到随喊随到;组织成员外出做“业务”找钱时,尽量多喊人,壮胆助威;准备砍刀、匕首等工具,集中统一保管,有事时拿出来使用;成员之间有事要互相帮忙……
最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组织、指挥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邓某和肖某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积极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余被告人也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被分别判处3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