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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厦门日报报道(郭桂花)近日,厦门一家企业的总经理董丽(化名)向厦门某福利机构捐赠礼品作为孩子们的新年礼物,当天该福利机构没有给董丽开收据。董丽表示疑虑,“没给我们捐赠者开收据,那这些礼品会不会被福利机构内部私吞,而无法向真正的困难儿童表达我们的爱心呢?”事后,董丽向该福利机构索要捐款收据,该福利机构负责人当即表态将补开凭证。
据了解,在福利机构,经常有不少好心人捐了钱后便悄无声息地离开了,没有向福利机构主动提出要捐赠收据。在昨日记者的采访中,多家福利机构均表示,如果捐赠者有提及要收据,他们都会按要求开出。但如果捐赠者没有主动提及,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开出收据,毕竟他们内部有规范的管理流程用于登记捐赠款项或物资,捐赠者没有必要过于担忧。
律师说法
慈善机构应主动向捐赠者出具收据证明
据了解,厦门有30多家福利机构,多数为民办,其中市级公办福利机构仅一家。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李处长表示,按照规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下一阶段将要求全市福利机构进一步增强规范接收、使用捐赠物资的透明度,充分调动市民回报社会的积极性,确保接收的捐赠款物真正及时地用于救助对象。
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卢龙光律师认为,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慈善机构应主动向捐赠者出具证明。卢龙光律师表示,通常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可以出具票据,在“捐赠者”一栏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全称,捐赠人可以凭此作为抵税的凭据。对于捐赠后不要捐赠票据的捐赠人,受赠机构也应及时据实填写捐赠票据,并在“捐赠者”栏标明“不受票”字样,然后将票据的收据联交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部分捐款的记账联、收据联均作为凭证单独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