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29日讯(通讯员 沈国芳 许修尧 记者 戚阜生) 苏州市虎丘区公安分局近期来不断接到报警,称阳山花苑经常有小店或者电瓶车被盗,一时间人心惶惶。经过民警多方侦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杨东抓获归案。春节前夕,虎丘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东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伙同他人于2005年10月与2007年2月至4月期间,与他人时分时合,先后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阳山花苑、观山考验场等处实施盗窃16起,窃得现金、电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香烟、食品、饮料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2647.10元)及港币30元和欧元10元。
据杨东供述,其所到之处,无所不偷,从电脑、电瓶车,到香烟、方便面、打火机、口香糖、雪碧、薯条等,都是其偷盗的对象。在2005年实施盗窃犯罪时,因其尚未成年,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但是杨东忍了一年,仍然不能控制自己。到了2007年初,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杨东仍多次作案,共计16起。
虎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东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647.1元及外币折合人民币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东除起诉书指控的第15起盗窃外,均伙同他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被告人杨东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多次作案,给其周边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不安宁、造成不稳定的严重后果,故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其主观恶性相对较深。但是被告人杨东在2005年实施盗窃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由于其涉世不深,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导致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