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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制度”夯实税务稽查基础性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0日 1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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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年”的成效,税务稽查部门要把工作制度化作为带动基础工作的主要手段,结合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落实稽查制度,使之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夯实税务稽查基础性工作。

  一是在选案环节实行检查准入制度。在稽查选案环节实行检查准入制度,是指在下达稽查任务之初,选案部门提前了解掌握企业近几个年度的各类纳税检查情况以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安排检查。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检查的现象,还可以为检查人员提供企业的基础资料,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选案准确性。

  二是在检查环节制定查前预案制度。查前预案即制定《税务稽查实施方案》,是指依据被检查对象的行业特征、税收征管资料、举报线索等综合信息,运用计算、稽核、审计、经验判断等方法,对纳税人的涉税指标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综合评估,查找纳税异常现象,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指导检查人员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工作方案。科学制定行之有效的查前预案,可以增强检查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是在审理环节实行重大案件审理提前介入制度。审理关口前置是指税收违法案件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审理环节先行介入,对实施检查环节进行业务指导,在了解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下,就证据资料的取得、违法事实的认定同检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就相关疑问听取被查单位的陈述、申辩,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检查实施人员分析介绍情况,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可行性办法,使涉税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不断强化审理工作力度和全程监控,促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降低执法风险,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四是在执行环节开展稽查税款入库提醒服务制度。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期限的最后一两天仍未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执行部门可给予提醒服务,及时通知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所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从而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这不仅能及时有效地反映税务稽查成果,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纳税服务的意义和作用。

  五是在案件查结后建立税务稽查回访制度。建立税务稽查案件回访,是税务稽查与税收服务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体现了检查与服务并重,监督和检查同步的新时期税务稽查工作模式。它将税务检查同纳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税务工作中内查外纠、廉政建设、内部监督、阳光稽查、税收宣传、收集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树立税务稽查服务意识,深化稽查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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