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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0日 11: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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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林世雄) 近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该市2012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

  自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对符合优惠政策的购房者,将一律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契税和营业税方面,契税最低只需缴交1%,营业税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且购买满5年的可享受免交优惠。

  据介绍,此次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调整与原普通住房标准相比,区别在于第三条。原普通住房标准按实际成交价格的单价界定,即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来界定,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国土房产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现调整为按单套总价界定;原普通住房标准不分岛内岛外,统一按一个标准进行界定,现调整为岛内、岛外分别按不同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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