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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九期环保清单印发。
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详细内容: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