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手机上网流量“超标” 通讯公司有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7日 09: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新华网沈阳1月26日专电(记者初杭)近期,辽宁部分消费者发现,手机上网流量超过套餐额度时,上网收费大幅提高。对此,辽宁省工商局提醒,在消费者上网流量超过套餐标准的情况下,通讯公司应及时提醒,并在提高收费标准前明确告知消费者。

  抚顺市消费者马女士在一家通讯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包月业务,每月20元流量20兆。近日,马女士因手机上网流量超过套餐标准,被通讯公司收取129.55元网费。马女士认为,包月套餐约定1兆收费1元,即使超量也应按照包月标准收费,并且通讯公司也没有对超流量收费明确说明。马女士向12315指挥中心投诉,要求该通讯公司返还多收费用。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得知,马女士所述属实。执法人员表示,《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性能特点、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应当以明确的语言、文字或者标识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或者告知错误,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换货或者退还服务费用。据此,通讯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不得对消费者收取高额上网费用。经调解,通讯公司免收马女士套餐外产生的网费。

  辽宁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手机上网流量超过套餐标准时,通讯公司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对未尽通知义务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消费者可及时投诉。

热词:

  • 通讯公司
  • 手机上网
  • 告知义务
  • 流量
  • 超标
  • 上网费用
  • 马女士
  • 包月套餐
  •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 性能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