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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规:高速路拖移违停车辆不得收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3日 23: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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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由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救援服务收费则严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清理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通知》明确,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就近出口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交通事故车适当减免停车费

  《通知》明确,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适当减免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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