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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3日 22: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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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宁讯 (记者/曾永联)1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公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春节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规定,提醒市民不得燃放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首府在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区、敬老院;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军事设施保护区;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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