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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安法院审结被告人陈景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景辉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被告人陈景辉系南京人,2009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南京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1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景辉窜至被害人雷女士家,先进入厨房后拿了一把菜刀,别在身上,后用脚将门踹开进入屋内。
没有偷到任何东西便从雷女士家后门出来,正巧被雷女士见到,雷女士随后一只手拽着陈景辉手臂,另一只手拽着陈景辉衣服,不让他走。
陈景辉举着菜刀,对雷女士喊了一声:“不要动!”雷女士见状吓得躲到墙角,陈景辉拿着菜刀扭头逃窜。
另查明,2011年3至5月,被告人陈景辉采取撬门、爬窗入室等方式四次入户窃取财物273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计2732元,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盗窃后,为抗拒抓捕,采取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陈景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