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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严控“三公”经费 严禁用专项资金发工资福利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2日 1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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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月20日消息:严禁市级部门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控“三公”经费、严禁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加强监督检查。近日,南京市纪委出台《关于推进和保障全市财政工作转型创新的纪律规定》,给财政资金套上“金箍”。

  南京市纪委提出,加强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缴行为。严禁市级部门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违规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缓收不收、随意减免、滞留、挪用或截留。严禁区县违反《地方税征收保障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意见》,越权减、免、缓征相关非税收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通过税收先征后返、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违规违纪行为抢挖税源、扰乱全市财经秩序。

  规范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违反预算管理办法,不按厉行节约要求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三项经费支出,不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增加行政成本。市级部门必须按规定将历年财政性结余结转资金全额归集到市财政,严禁擅自截留、转移资金。

  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严禁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疏于监督管理,资金效益低下;严禁套取、挤占、挪用、截留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南京市纪委规定,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禁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二次分配”,重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审批,各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此外,还要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资金管理。严禁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结余资金不按时足额划入财政账户;严禁借账户清理,转移资金、突击花钱、虚列支出、公款私存、隐瞒不报。

  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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