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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美元是一次性了结还是3年补付?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2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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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前,在自己单位工会的组织下,男方万某与女方宁某对两人的非婚生子女玲玲(化名)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玲玲与母亲宁某共同生活,宁某收到万某支付的孩子抚养费7000美元。15年后,万某收到杨浦区法院送达的传票。原来,玲玲起诉万某,要求他支付前欠抚养费30余万元,并按月支付今后的抚养费直至自己就读完毕,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时止。日前,杨浦区法院判决万某一次性补付玲玲抚养费5万元,并自起诉次月至玲玲高中毕业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非婚生女

  玲玲出生于1992年,但是在3岁之前她没有见过父亲万某。因为玲玲的父亲万某、母亲宁某未曾办理过结婚手续,且万某在认识宁某之前就已经结婚并育有一女。1995年,宁某通过万某的工作单位和他取得联系。万某不否认玲玲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也不愿与妻子离婚,于是他所在工作单位工会主持二人达成协议,玲玲由宁某抚养,万某支付抚养费7000美元。在收到钱款的同时,宁某亲笔写下收条一张。

  各执一词

  15年过去了,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万某收到杨浦区法院的传票,他才发现事情远远没有告一段落。

  玲玲诉称,母亲宁某15年前收到的7000美元是万某补付自己3岁前的抚养费,之后他便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万某补付及继续支付自己3岁后的抚养费。

  万某辩称,1995年7月,宁某找过自己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后通过单位工会组织协调,万某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一次性给付玲玲18年所需的抚养费7000美元。之后,宁某及玲玲没有找过自己要求增加抚养费。玲玲现提出要求自己补付抚养费的诉请明显过高,不同意玲玲的所有诉讼请求。

  补付费用

  杨浦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曾经支付7000美元抚养费一节无异议,根据当时的汇率折算,这笔钱款约近人民币6万元。而参考当时上海市的生活水准,被告万某提出系一次性折算抚养费的主张比较符合当时的经济情况。但是考虑到双方协商的唯一证据收条上,并未明确7000美元系一次性了结玲玲18年抚养费的对价,而且玲玲母亲宁某多年来一人抚养原告,在精神上、经济上付出很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玲玲的生活水准也在不断提高,万某仅以7000美元解决玲玲至成年止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她的实际需要。

  根据已经查明的玲玲实际生活情况及万某的经济收入状况,万某应一次性补付玲玲至起诉时的抚养费5万元。玲玲要求万某自起诉次月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根据万某经济收入及玲玲目前实际所需,可予准许,支付期限至玲玲高中毕业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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