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讯 14日,在南宁务工的胡某终于又有钱治伤了。当天,他的账户里存进了华安保险公司支付的11万元赔偿款。这笔钱,虽然是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款项,可在判决尚未生效时,法官得知胡某急需钱进行治疗。于是,与华安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保险公司便先行支付了11万元赔偿款。
去年初,在南宁务工的胡某,被唐某驾驶的一辆外省牌照的车辆撞伤。事故造成胡某身体两处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胡某在住院期间,就已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11日,兴宁区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事故车辆强制保险投保的华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胡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唐某赔偿胡某42万多元。
胡某家人为治疗胡某已大量借债,债主多次向其催讨。加上胡某也急需进一步治疗和护理的费用,胡某及其家属便告诉法官,急需被告方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仍有15天提出上诉的期限。而唐某家在外省,给唐某送达判决必然需耗费一定的时间。判决尚未生效,胡某无法申请法院执行。
主办该案的法官前往胡某住处,了解到他的家庭经济及医治情况后,立即与华安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进行了沟通,希望该公司尽快办理交强险的理赔手续。华安保险公司对法院判决无异议,在获知胡某的情况后,表示将以最快的速度为胡某办理理赔事宜。在承诺赔付的2日内,保险公司审核了相关手续,随后将11万元交强险理赔款支付给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