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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件,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审结。案件的起因是,去年10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基于案件需要,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好一多公司有关排污信息,修文县环保局却未予答复,也未公开相关信息,因此被推上被告席。
现在,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胜诉,根据法庭判决,修文县环保局须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按原告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以司法审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案件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之一;同年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明确了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其中就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公开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等内容。然而,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无果,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又得不到回应。行政渠道走不通,就走司法途径,这完全是依法而为。司法部门的判决,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而作为被告的环保部门,当初消极回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如今得到一个败诉的结果,可以说是再正常不过。至于对不利于己的司法判决,环保部门是接受还是无视,还需拭目以待。
这一案件,既具有作为“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也可以说是一桩尊重法律、回归常识的“普通”案例。政府的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人民就有权知晓政府如何行使权力。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公众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政府部门也有义务,积极主动地为公众提供服务。上海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热议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为何亟待公开透明,其实还是因为,行政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
然而,有些政府部门,或是难以舍弃旧思路,认为如何行使权力是政府的内部事务,公众没有必要知道;或是自身工作有失误,甚至有“猫腻”,怕一旦公开,招来“麻烦”。例如在环保诉讼中,必然涉及一些企业信息,是政府掌握、且依据法律可以公开的,但环保部门可能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逃避信息公开,给诉讼设置障碍。这时,就需要其他力量介入。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由此体现。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对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的考验。“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说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强烈,法律意识也并不淡薄。如果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脚步与公众的期待有落差,难免要坐上“被告”的位置,由法律法规判断孰是孰非。对于这样的场景,政府部门也许要逐渐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