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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东旭
通讯员 士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加强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