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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魏星)新年伊始,安义县万埠镇王家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在外打工创业23年的易长耀当选,他说:“省里对村民委员会选举都立法了,我们经大家选举当选,更应该服务好村民。”
易长耀所说的“法”, 是2011年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审议通过的《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选举工作机构、有选举权的村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部法律法规要具有权威性和生命力,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的本身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把握地方立法需求,及时制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法规,始终坚持立法民主,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网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多种“开门立法”形式,让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充分表达、碰撞、博弈。去年全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件,修改23件,一审3件,批准南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件。
在方向内容上,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立法。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同时,为切实转变立法理念,更加注重法规的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改、废并举原则,在及时制定我省改革发展急需的法规同时,更加注重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法规的修改。从去年9月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对29件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处理意见,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下转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