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闫宇辉 冯冶)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依法监督执行机关对未履行刑事损害赔偿义务的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切实解决被害人赔偿金执行难问题。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该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案件,成功敦促22名在押犯偿付赔偿金50万余元,有效促进了刑事损害赔偿环节矛盾纠纷的化解。
2011年9月以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检察部门将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问题纳入监督视野,与刑罚变更执行检察职能有机对接,在该省政法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制度框架内与执行机关、法院达成一致,把履行法院判决作为服刑人员悔罪的重要表现和减刑的重要条件,促使有刑事赔偿义务和能力的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赔付义务,为当事双方和解创造条件。犯故意伤害罪在琼山监狱服刑的刘某,因不愿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金6万余元,致使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生活困难。被害人家属经常上访,与刘某及其亲属的积怨加深。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将服刑人员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情况纳入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后,加上驻监检察人员日常教育引导,对刘某触动很大,他主动联系其父亲支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5万余元。被害方在领到赔偿金后,原谅了刘某,并放弃了对剩余6000多元的追偿,矛盾得以化解。
自2011年9月以来,海南三江、琼山、新康3所监狱拟提请审批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共计1221人,经驻监检察人员审查,没有对被害人或其家属履行赔偿义务的有143人,涉及赔偿金额共计676万余元。为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赔偿义务,该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案件377件。其中,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143名罪犯,建议监狱全部缩小减刑幅度、撤销假释,各监狱均予采纳并全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到目前已成功敦促22名罪犯履行法院判决赔偿义务,偿付赔偿金共5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