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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细致调解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2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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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邱小香)“我们尊重员工的选择,调解只是员工和企业遇到劳动纠纷时要走的第一步,争取让双方尽快解决问题!”昨天上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李连刚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登上“直通车”接访群众。在现场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一场劳动纠纷虽未最终握手言和,但让员工看到了企业的诚意和依法办事的态度,化解了矛盾。

  据了解,王先生于2006年6月30日进入深圳市赤湾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钢结构铆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企业原本打算终止合同关系,但王先生怀疑患上职业病需接受治疗,于是企业继续留用员工。2011年12月14日企业得到王先生职业病诊断结论,未得职业病,遂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我06年进入公司,在职期间平均工资为4333.4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为6个月,共26000.88元。”王先生说,但公司只按4个月算经济补偿金,这与自己的预期有差距。同时,王先生又表示工作期间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从未安排休假,于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求支付其2011年11月26日至2011年12月15日加班工资、双薪、奖金3387元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按照相关规定,2008年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才有经济补偿金,一年补一个月,你虽然是06年进入公司,但法律上只能从08年开始算补偿金,即4个月的。”李连刚诚恳地对王先生说,“企业也是一个依法办事的正规企业,完全按相关规定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快过年了,早点拿钱回家过年吧,你考虑一下是否接受4个月的补偿。”王先生低头沉默。

  公司代表提出,假如王先生愿意接受4个月的补偿,公司愿意按王先生提出的平均工资标准来结算补偿金。“我们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该给的一分不少,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分也不能多拿。”公司代表说。

  但王先生对这结果并不满意,始终认为企业应按6个月来支付补偿金,公司无法接受。对此,李连刚说:“王先生提出来的诉求合理的我们支持,但法律有规定的就得按规定来办。”接访人员对王先生晓之以理,耐心讲解相关法律。但王先生还是不接受调解,表示自己有职业病。

  面对王先生提出的新诉求,接访人员表示职业病可以另行申请,不影响本次调解的结果。企业也诚恳表示,只要王被认定有职业病,公司会按规定赔偿。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和劝说,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虽然我不接受调解,但我心里舒服多了,我不怨公司了。”王先生说,他会先回家过年,年后再回来处理这件事。

  接访结束时李连刚表示,广大劳务工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诉求,理性面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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