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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网站公布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到2015年,对所有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昨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垃圾处理的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目标,要求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75%以上。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各地初步实现对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铅酸电池、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单独收运。
尚有两地级市没有建成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截至2011年底,广东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但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没有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实施意见》提出,到2012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汕尾、茂名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75%以上。全省所有县(市)均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按“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2012年,珠江三角洲各地初步实现对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铅酸电池、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单独收运,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工作。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网络,实现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到2015年,广州、深圳市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以上,其他地级市和顺德区达40%以上。
《实施意见》称,土地资源紧缺、垃圾产生量大、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成熟安全的焚烧处理技术。
到2015年,对所有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实施意见》表示,政府还将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订出台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价格管理政策,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价格行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得挪作他用。